201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2013-08-30 21:41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互联网【导读】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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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
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变更:(★★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
(1)新设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
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
(2)吸收合并
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
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
享有和承担
【例题-单选】
浙江大学、杭州大学等合并为浙江大学,这种合并称为( )。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D.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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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