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09-05 23:02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互联网【导读】 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2013湖南政法干警QQ群:319973418 (加群后修改群名片:地区-昵称)
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
2.专有权的主导性。
其一,若无特别约定,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就取得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反之,丧失了专有权,也就丧失了共有权。其二,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或价值决定了
区分所有人共有(应有份)的比例。其三,在不动产登记上,只需登记专有权即可,
共有权无须单独登记。
3.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多项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但三种权利是紧
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
继承或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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