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娄底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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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作权的概念:
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着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和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着作权中既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两者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权利的自动产生是指着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产生,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需任何部门审批,这一点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因为后两种权利都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才能产生。
二、着作权的主体:
着作权的主体又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着作权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着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着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基础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2)以着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着作权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3)根据主体享有着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不仅自然人、法人可以成为着作权的主体,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也可以成为着作权主体。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分为两种:一种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另一种是单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确认作者的标准是署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着作权中的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着作权中的财产权:(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编辑:娄底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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