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保证责任的免除
2015-08-10 17:10 湖南人事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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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年免除其保证责任。
8.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 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9.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华图图书湖南旗舰店(仅限手机购买之类的~ 电脑只可以浏览):http://kdt.im/YMJrU3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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