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监护
2013-08-30 21:47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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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定( ★★选)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成年)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例题-单选】
6 周岁的李强在父母离异后随奶奶生活。两年后,其父母各自再婚。此时,李强
的法定监护人是( )。
A.父亲和继母
B.母亲和继父
C.奶奶
D.父亲和母亲
D
【例题-单选】
某村村民甲11 岁,父母双亡,无兄姐,其祖父母已年过80 岁,无力承担监护
责任。其他亲属中只有其堂叔乙有能力也愿意担任其监护人。乙要成为甲的监护人依
法应取得( )同意。
A.甲
B.甲的祖父母
C.人民法院
D.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 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政法干警-2012-单选-1】
28 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
( )
A. 配偶
B. 兄姐
C. 父母
D. 祖父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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